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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3-14 16:48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岳云政办函〔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相关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市云溪区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培植我区财源,发挥各职能部门、镇(街道)协税护税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在执行《岳阳市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岳政办发〔2021〕26号)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民营建筑、交通运输企业的奖励

1.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引导区内建筑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成立行业协会,积极协调协商解决问题,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本区建筑市场和交通运输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辖区内原注册企业由区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以往3年净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其所形成的年均区级可用财力核定基数(成立不足3年的,由区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纳税期间和形成的区级财力折算确定基数)。企业当年净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查补税收,下同)、且较上年增幅达到8%以上,按当年净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可用财力超基数部分的4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3.对新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在手续办理、政务服务上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其每年净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如下方式执行:

(1)2022年新注册企业,可连续奖励两年:2022年按净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40%部分予以奖励;2023年按净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30%部分予以奖励。

(2)2023年新注册企业,按当年所形成区级可用财力部分的40%予以奖励。

(3)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4.企业当年同时符合《岳阳市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和我区奖励条件的,先申报市级奖励,再按以下方式执行:

(1)区级按比例承担市级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市级奖励文件执行;

(2)按以上第2、3条规定计算,区级奖励金额高于市级奖励金额的,以50万元为上限,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对企业另行奖励。

二、对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奖励

1.企业人才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所在企业当年入库区级全口径税收300万元以上、个人当年在我区实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部分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其所在企业申报,按实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部分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50%进行奖励。

2.对企业人才已按《岳阳市重点企业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返还奖励办法》(岳人才办〔2021〕3号)获得市级奖励的,区财政不再奖励。

三、对镇(街道)的奖励

1.由镇(街道)引进并在镇(街道)注册的企业必须为所属镇(街道)干部或群众引进,在注册前向区税务局和区财源办申报备案,区税务局和区财源办审查核实,且引进企业每年净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如下方式执行:

(1)2022年新引进注册企业,可连续奖励二年:2022年按净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40%部分予以奖励;2023年按净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30%部分予以奖励;

(2)2023年新引进注册企业,按当年所形成区级可用财力部分的40%予以奖励。

(3)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2.镇(街道)当年引入注册企业达到2个,且每个企业当年净入库全口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超过2个的,每增加1个奖励2.5万元。

四、对主体责任单位和个人协税护税的奖励

1.绿色化工高新区暂按《云溪区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纪要》执行,不另行奖励。

2.区直主体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要认真落实协税护税责任,积极引导外来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分公司,及时向区税务局提供税源跑、冒、滴、漏线索,按由此征管新增净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40%给予相关单位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3.对财源建设工作考核优胜单位及优秀个人,纳入区年度表彰(受表彰单位和个人各不低于三个名额)。

4.对单位在协税护税工作中存在不尽责、失职行为,从而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相应扣减单位经费。

五、对区项目部的奖励

在实施省市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区财政作出突出贡献的,对相应区项目部按如下分段计算方式给予经费奖励:

1.贡献区级财力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进行奖励;

2.贡献区级财力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1.5%进行奖励;

3.贡献区级财力3000万元以上的,按1%进行奖励。

六、其他事项

1.本规定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凡可按照本规定享受奖励,还可享受市、区其他优惠政策和奖励规定的,就高不就低,不叠加奖励。

2.本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以下方式兑现奖励:

(1)区项目部、镇(街道)和镇(街道)引进企业所获的奖励,由区财政分别拨付相关区项目部、镇(街道)、企业;

(2)绿色化工高新区企业所获的奖励,由区财政拨付绿色化工高新区,由其拨付相关企业;

(3)个人所得税奖励,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人才办参照《岳阳市重点企业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返还奖励办法》(岳人才办〔2021〕3号)实施。

3.本规定由区财源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