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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4-20 20:22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云政发〔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岳云政发〔2017〕8号废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岳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反铺张浪费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区级预算资金、中央和省市投资补助、政府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区级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购买服务类投资项目(含依法由政府兜底的公益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管控应遵循下列原则:

1.程序规范,依法实施。依次推进项目储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移交接管等环节。

2.问题导向,全程管控。针对技术脱节、责任缺失、随意变更等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精准管控。加强项目投资各环节闭环管理,健全“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管理体系。

3.职责明晰,失职倒查。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技术经济服务单位、审查审批部门相应责任,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以全过程责任落实倒逼投资管控到位。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运行机制。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招投标监管、项目工程变更审批、督办督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账务核算及结算、存档和财政评审及政府采购工作;

审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和区政府安排,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稽查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施工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类、交通类、水利类、农林类、能源类、环保类、社会事业类等政府性投资项目,按项目属性由住建、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及全过程技术经济审查、投资、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管;

区纪委监委负责项目全过程纪律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决策、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由发改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建立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三年滚动储备库。绿色化工高新区项目计划管理按园区领导小组议事规程决定。

第六条  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概算管理的通知》(岳云政发〔2021〕2号)要求,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直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建项目投资计划,报送发改部门初审汇总,编制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按程序报批审定。拟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三年滚动储备库中选取,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建设资金和用地指标。对中途增补的必办民生实事,报区政府审定,一事一议。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年度计划如期完成。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  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八条  项目开工前审批按照项目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大流程,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分行业主管职责明确牵头部门,推进并联审批。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及时限要求,一律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

(一)立项审批。由发改部门牵头,审批的内容及流程为:

1.发改部门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时,申报单位应完成前置审批部门项目审查评估,在前置审批部门完成审查后作出批复。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都须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及选址规划意见,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还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2.本流程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发改、水利等部门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参与的其他相关部门。涉及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由资规部门出具;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涉及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由发改部门出具;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的由财政部门出具;涉及水土保持、防洪影响的审查由水利部门出具;涉及林业保护审查由林业部门出具。

3.本流程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由发改部门牵头办理,审批的内容及流程为:

1.原则上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须报发改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2.发改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报批文件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中介评审机构进行初设概算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对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作出批复。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中市政、房屋建筑工程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审查的内容及流程为:

1.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施工图审查委托单位或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审批。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审批的内容及流程为:

1.对依法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

2.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初步设计(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住建部门或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实行限额审批管理制度。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但确需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总投资额度6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可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按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程序办理(见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二)总投资额度6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区长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一事一议意见,下同)签署立项意见。

(三)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署立项意见。

(四)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签署立项意见。

(五)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或涉及民生公益类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再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签署立项意见。

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凭相关证明(政府工作报告、专项规划等)申请立项,按上述限额审批管理制度审批。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规要求,在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场地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民间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200万元(含)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六)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对重大项目可推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投标,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模式的,或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可优先推行具有相关资质的政府性全资平台公司为业主单位的代建制。

第十一条  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以下所称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指经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指按照岳云政办发〔2020〕10号文件计算的价格。如文件调整,则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下同):

(一)政府采购管理

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根据项目性质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二)电子卖场交易管理

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5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外);6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关于推进云溪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

5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按照《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施细则》(岳发改审〔2020〕310号)及《关于规范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岳发改〔2021〕340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村级小额项目管理

对村民能够自建,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4〕33号)文件精神,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安全质量监管,采取“四自”模式实施。

第十二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材料供应方式、计价规则、工程款支付等可能造成投资失控的条款认真进行审查。及时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加强标后合同监管,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监管,各责任单位要督促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核心条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避免因合同签订中的不当行为造成投资增加。正式合同签订前须经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参照《岳阳市云溪区政府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岳云政办发〔2020〕6号)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要求中标单位(施工方)必须按标准向银行专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报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向财政专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至10%以内)或提供保函,并将两项保证金的到位情况作为施工合同签订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严格合同备案管理,中标通知书和正式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需要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改变原设计或施工方案、增减工程量、更换设备或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引起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工程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进行现场审签,发现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中的错漏碰缺等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施工合同造价和投资管控目标进行现场确认,确保经济技术统一。确因初设、概算有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一次概算调整,并严格执行概算批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使用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申报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鼓励节省投资的优化设计变更,严控增加投资的工程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政策发生变化;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突发紧急情况、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三)为完善项目配套、充分发挥项目效益,需增加附属工程或附属设备的;

(四)节约工程造价优化设计的。

特别说明:

1.因勘察资料不全、设计深度不够、预算编制漏项错项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先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后再办理变更或视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同步进行;

2.因工程变更导致项目合同价款增减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合理风险的(包括人工、材料上涨等因素);

(三)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擅自实施的;

(五)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恶意低价、恶意漏项导致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

(六)变更总额增加超过概算10%(含)以上或超概金额400万元(含)以上,没有查明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由发改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按以下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方提供的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后,以正式书面申请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变更程序。

1.工程总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

2.工程总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批准;

3.工程总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

4.工程总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审查后,提交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

(二)发改部门收到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后,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现场查勘并确认。

(三)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变更手续,需提供相关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变更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需先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再填写《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见附表);变更金额10万元以下的先填写《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在工程项目结算时统一进行财政评审。

(四)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申报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与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总变更金额增加400万元以下的,由原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总变更金额增加4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重新履行招投标程序或政府采购程序。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变更内容和金额组织施工,不得突破。

以上所列总变更金额均指在概算批复10%以内的或400万元以下的金额,超过10%以上或4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个隐蔽工程项目变更造价增加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工程封闭前通知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验,经核验同意后才能封闭。对自行封闭的工程,增加的资金由施工方负责,结算时不得追加。所有隐蔽工程项目变更,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在同一地点留存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影像资料,全面客观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并做好施工记录、现场测量记录。

隐蔽工程变更金额10万元(含)以上,隐蔽前没有通知相关部门现场核验的;变更金额10万元以下,资料不齐全、无据可依的工程量,财政、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认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建立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台账,并安排专人管理,变更资料必须进入工程竣工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没有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其结算金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如高于合同金额,区财政评审中心将不受理该项目竣工结算评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的10%或超概算400万元(含)。没有进行概算审查的项目,以财评中心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概算控制依据。

(一)对超概算金额10%以下或超概算金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自行承担资金筹措任务。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区政府申请安排超概算资金。

(二)对超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前,应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对相关责任人由区纪委监委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方可启动相关手续办理。

(三)对引起超概算问题的中介机构进行惩戒。对因勘测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等中介成果出现错误、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将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并由相关部门将其列入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区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项目实施单位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相关条款。

第六章  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招投标制,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和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核算、专账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费用。

(一)服务费用总额控制与支付。项目前期咨询、可研、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方服务费用计取按岳云政办发〔2020〕10号文件执行。项目前期咨询、可研费用建设单位在通过成果验收合格后,可按照双方约定进行支付;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其进度支付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70%。

(二)建设管理费用总额控制与支付。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费用,以5万元为起点,提取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的2%;1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费用,以20万元为起点,提取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的1.5%。

(三)工程建设资金总额控制与支付。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按合同约定由财政部门或项目投资业主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账户。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按工程合同和建设进度控制,严禁超进度拨款。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金额视为合同金额,下同)的6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财政评审,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最多支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7%,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相关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工程竣工决(结)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并做好结算资料的初审工作,保证送审资料的客观真实、合法合规、完备及时。财政部门对经过法定程序验收合格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评审。

第三十条  项目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绩效考核和后评价体系。针对竣工交付后的重大项目,发改联合财政、审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重点检验项目决策是否科学,项目审批是否依法依规,项目合同是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标,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绩效薪酬等级或扣减绩效薪酬、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投资安排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内部管理责任,责任分解不到位,对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的;

(二)未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管理混乱的;

(三)未严格管控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全过程投资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行为的(不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

(六)未严格执行工程造价控制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审查把关不严,存在缺项漏项、报小建大问题的;

(七)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技术经济服务成果文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管责任,或在监管中对发现技术经济服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云溪区信用平台,纳入信用体系联合惩戒。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成果未达到国家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估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深度不达标、勘察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高估冒算和设计缺陷的;

(四)造价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和结算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等造价文件的;

(五)监理单位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理,或存在虚假签证的;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不严、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虚假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查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分解落实审查审批责任,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严格执行审查审批标准,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查审批意见不实的;

(三)对事中事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或对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未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挖掘道路进行铺设施工。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发生变化,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政府性投资项目另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共3份).doc(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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