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云溪区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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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区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清单

来源: 云溪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2-06-30 17:41

一、全面实施服务业惠普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扩大“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适用范围。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困难减免。房地产被征用用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按被征用时间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本政策。(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3.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该项政策。(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该项政策。(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倾斜力度。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该项政策。(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6.2022年省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区公有资产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区住建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7.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深化政务服务、市场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政策服务、监管执法等领域改革,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负担。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推行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和“首违不罚”。开展涉企收费治理专项行动。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企业反应强烈的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收费问题,重点查处商业银行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司法局)

8.对服务业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新装、增容实行“三零”服务,用电容量城区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的,采取低压接入,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逐步提升农村电网低压接入容量,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范围内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供电云溪分公司)

二、大力实施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9.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10.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区财政局)

11.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通过规范程序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区总工会、区文旅广电局、区财政局)

三、深入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12.2022年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区税务局)

13.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优先解决已开工的普通国省道项目自筹资金缺口,支持项目如期完工。(区财政局、区交通局)

1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及农村客运等运营支出。(区财政局、区交通局)

四、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15.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区卫健局)

16.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省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按程序报经省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区卫健局)

18.服务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压实责任,强化担当,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全面了解人员流动情况,特别是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员工要进行重点跟踪管理。开展多形式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要加强生产过程中防护。要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区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