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市监处罚〔2023〕53号)
归档时间: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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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市监处罚〔2023〕53号)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9-21 09:07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市监处罚〔2023〕53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MA********

  经营场所: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文桥社区张家组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彭**

  身份证号码:430682196911******

  2023年5月11日,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中谱(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给临湘市江南晓萍食杂店的酥皮月饼(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3年6月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HZ-J23050336),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3〕3号)和上述检验报告(№:HZ-J23050336)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王博、付华明承办此案。

  经查证:2023年4月1日,当事人生产上述酥皮月饼8件,每件10包,共计80包。每包的生产成本为11元,生产货值金额880元;销售价格14元/包,销售金额1120元,获利240元。其中销售给临湘市*******5包,70元,其他的销售给临湘市***其他超市。截止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酥皮月饼,已经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已无法召回。

  上述酥皮月饼经中谱(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2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的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过氧化值超标自查报告》《整改报告》《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查整改的情况和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依法抽样的事实;

  6.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23050336)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涉案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7.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法定的检验资格;

  8.《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7月25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云市监罚告字〔2023〕54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食品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导致酥皮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隐患,应依法对当事人的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采取整改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生产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20元,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第十一章第十二节第三条裁量基准第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户: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账号:90288212010010000155,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20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