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2018-10-17 16:08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岳云政办发〔2018〕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园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先期处置

  4.3  基本响应

  4.4  应急处置

  4.5  指挥与协调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理赔

  5.3  调查总结

  6.保障措施

  6.1  制度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救援装备保障

  6.4  救援队伍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9  社会治安保障

  6.10 专家保障

  6.11 社会动员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监督检查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件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  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审批表

  9.3  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情况通报审批表

  9.4  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9.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示意图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云溪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是指在我区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发生的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对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镇(街道)、绿色化工园、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7)统筹兼顾,保护重点。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既要注重社会面的控制,更要突出对重要部位、重点单位的保护。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区长及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各镇(街道)、绿色化工园、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应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内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其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区公安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2.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区应急委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协调驻区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3)向区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4)及时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经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对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再规划。

  2.1.4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区安监局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中心),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

  (1)执行区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编制、修订、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7)加强与区应急办的联系,负责做好全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8)指导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9)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其他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2)区公安分局、交警云溪大队: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重大刑事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工作。

  (3)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灭火、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泄漏的隐患处置。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5)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药品供应、伤病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区质监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赈灾产品质量。

  (7)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基建项目,参与经济安全事件中物价稳定工作和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的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执行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不被挪作他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救助物资。

  (9)区水利局:负责报告水情和雨情;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物资;负责供水事故的应急工作。

  (10)区环保分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环境事故和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铁路安全事故、运输保障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县乡道路的修复工作,联系内河河道的修复工作,协调本区境内空难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保障工作。

  (12)区农业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工作,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13)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14)区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工作。

  (15)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电力保障工作;负责抗震救灾应急工作,组织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计划;负责生活必需品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有关物资保障工作。

  (16)区工商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17)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和救灾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8)区全媒体中心: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工作常识;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19)区财政局:负责金融安全应急工作,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

  (2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应急工作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应急工作中先进人物的奖励表彰工作。

  (21)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工作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22)区监察委:负责应急工作中行政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23)区供电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保障工作及灾后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24)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人员紧急疏散和受灾人员的安置,加强本辖区内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可能引发突发事件信息和情况;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服从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

  (26)其他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区指挥部下设事故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源,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预测

  (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信息应该及时报区应急救援中心。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区应急救援中心及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及时进行分析处理,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告。

  3.1.2  接警、报警

  (1)区指挥部设立全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平台,接受区指挥部通报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接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各类监测机构发现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区应急救援中心报告,区应急救援中心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各类监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区应急办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区应急救援中心补报情况。区应急救援中心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应当按程序向区应急办和市安委办报告。

  监测机构应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2)出现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区应急救援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30-8415162)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迟报、瞒报、缓报、谎报。

  (3)区应急救援中心接到外县(市、区)对我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后,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与相邻县(市、区)交界的镇(街道)、绿色化工园接到相邻县(市、区)及乡镇或相关部门对我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应急办报告。

  (4)区应急救援中心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交流及通报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5)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应急救援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区应急救援中心在收到事故报告后,按要求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同时上报市安委办,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1.3  预警信息发布

  (1)区指挥部要及时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区应急委提出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区应急委报告。区应急救援中心根据预测结果和上级指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区应急委同意后,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①省、市要求发布预警的;

  ②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③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次生、衍生、耦合事故发生的;

  ④其他辖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我区的;

  ⑤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3.1.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行动后,区应急救援中心要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警行动状态,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救援装备,对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组织征集、调运。突发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长岭炼化公司、巴陵石化公司的,要及时通报情况,以便采取相关措施。

  3.1.5  预警解除

  (1)根据省、市解除预警的通知解除预警;

  (2)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结合实际评估后确定;

  (3)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由区指挥部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4)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各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及时将本级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事故分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以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市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当区应急委下达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令后,区指挥部根据预案要求,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3  基本响应

  4.3.1  区应急救援中心响应:

  (1)及时向区应急委和市安委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联系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持时,向区应急委和市安委办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

  (3)迅速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区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区指挥部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指挥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4.4  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附后)。

  (1)抢险救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园和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现场监控: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医疗卫生救助: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按照事故类型和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决定实施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⑤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⑥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⑦调集征用: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⑧社会力量的动员和参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动员、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⑨现场检测与评估: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⑩扩大应急: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应急救援中心应迅速报告区应急委,并按程序向市安委办或者邻县(市、区)请求支援。

  4.5  指挥与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应急救援中心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的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应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镇、影响严重的事故,由区指挥部及各镇(街道)、绿色化工园及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指挥。

  4.6  信息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的消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报区应急委,经区应急委批准后,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终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各镇(街道)、绿色化工园及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区应急救援中心总结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园或者驻区大型企业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民政等部门予以协助。

  5.2  保险理赔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  调查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应急救援中心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 制度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级的部门预案,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并报区应急救援中心备案。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准备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2  信息保障

  6.2.1  建立健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救援中心报送有关信息。区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3  救援装备保障

  6.3.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的建设,以满足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6.3.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6.4  救援队伍保障

  6.4.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救援力量的建设和装备情况。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

  6.4.2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等具有高度危险危害因素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单位、本行业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提供支援。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

  6.4.3  必要时通过区人民政府协调区人武部和区武警中队调集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驻区武警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5  经费保障

  6.5.1  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事发地的镇(街道),绿色化工园协调解决。

  6.5.2  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6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应急物资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

  6.7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情况,明确调用方案。接到处置事故指令后,能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护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

  区卫计局和区应急救援中心根据情况,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8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临湘海事处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交警云溪大队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9  社会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10  专家保障

  区应急救援中心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同时,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

  6.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道)、绿色化工园根据需要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区应急委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各镇(街道)、绿色化工园、驻区大型企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要求提供应急处置必要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区应急救援中心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区全媒体中心提供相关支持。各镇(街道)、绿色化工园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要与所在地的镇(街道)、绿色化工园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指导。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区应急救援中心和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7.3  监督检查

  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必须报区应急救援中心备案。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救援义务的;

  (2)事故上报不及时或者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者在应急救援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监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9.1  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略)

  9.2  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审批表(略)

  9.3  岳阳市云溪区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情况通报审批表(略)

  9.4  岳阳市云溪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略)

  9.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