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2021-04-30 18:06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云政办发〔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园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岳阳市云溪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云溪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区财政局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国有性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具体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风险;

(四)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五)对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等。

第五条  区财政局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的投资导向;

(二)参与企业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三)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要求,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坚持充分防范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七条  企业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投资应符合区委区政府的政策要求,符合我区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二)企业投资应坚持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三)国有资本投资形成的合资、控股的企业层级,连同投资企业本级,总数原则不超过三级;

(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审批制度。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审批事项管理。

(一)备案事项

单项投资金额在 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国有企业董事会自行决策,实行企业内部决策机制,决策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核准事项

单项投资金额在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投资项目经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通过后,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经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审批事项

单项投资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经国有企业班子(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研究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做出最终决策,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项目情况、投资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效益分析、投资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二)云溪区国有企业投资申报核准(备案)表(附件1);

(三)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报告文件;

(二)云溪区国有企业投资申报核准(备案)表;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项目情况、投资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效益分析、投资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五)投资的合资(合作)方和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证明文件(不包括自行投资经营或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

(六)投资单位上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七)通过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投资协议文本;

(八)涉及投资进入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九)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决策,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告区政府。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1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区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企业审核、汇总、制定,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的3月初将本年度投资计划报请区政府核准。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报区财政局备案后报请区政府核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企业投资事项实行动态跟踪监管。企业应按照区财政局要求按期报送投资执行情况,年度投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于次年2月底报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上报、执行、总结及分析情况都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和申报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造成资产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三)通过拆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

(四)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云溪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申报审核(核准、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