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溪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区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区民政局   2022-08-15 15:56   浏览量:1   | | | |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局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民政系统执法实际,编制了《云溪区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溪区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云溪区民政局    

2022年8月10日   


云溪区民政局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1项)(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云溪区民政局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云溪区民政局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云溪区民政局

4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云溪区民政局

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云溪区民政局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云溪区民政局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云溪区民政局

8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云溪区民政局

9

社会团体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云溪区民政局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云溪区民政局

11

基金会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云溪区民政局

云溪区民政局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项)(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但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能够责令立即整改或者主动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获得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1万元),并造成较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

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15〕57号)第四条

云溪区民政局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的其他情形。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能够责令立即整改或者主动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获得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章,获得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1万元),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

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5条、《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15〕57号)第四条

云溪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