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云溪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2021-12-07 15:42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云溪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

(岳云交发〔2021〕82号)

机关相关股室、执法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做好我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云溪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保障《清单》的实施,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是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普遍适用的裁量基准,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而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报告。

二、“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首违不罚”是指本《清单》施行之日起,违法行为人的某一种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首次被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但通过执法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以前实施过此种违法行为的除外。

四、《清单》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本《清单》的规定;《清单》施行前已立案,但没有办理完毕的,符合《清单》规定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情形的,适用《清单》相关规定。

五、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局法制股处反馈,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中规定的事项,《清单》中没有涵盖的,依据部厅相关规定要求,与《清单》同步施行。

岳阳市云溪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25日      


云溪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轻微/首违不罚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承诺携带的

轻微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承诺携带的

轻微不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3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首次发现,临时停靠下客的;或者因原线路发生交通事故、公路施工维修等而改变线路,或者减少班次,现场无乘客投诉,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4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首次发现,因原定线路发生交通事故、公路施工维修等而改变线路,或者减少班次,现场无乘客投诉,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5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首次发现,现场无乘客投诉,移交他人运输的车辆所载乘客较少且接收后接收运输的车辆未超载;接收运输的车辆有相应营运资质且按照原定线路行使完成运输任务,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乘车人财产人身损害,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6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首次发现,现场无乘客投诉,移交他人运输的车辆所载乘客较少且接收后接收运输的车辆未超载;接收运输的车辆有相应营运资质且按照原定线路行使完成运输任务,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乘车人财产人身损害,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7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首次发现,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8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首次发现,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9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

首次发现,未造成事故,未超过限定检测和评定周期一个月,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并承诺今后均按照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首违不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10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首次发现,未造成事故,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11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首次发现,未造成事故,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2

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首次发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备案行为未超过20日,尚未造成事故,在限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13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首次发现,未实施完毕,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4

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首次发现,未实施完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15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首次发现,施工后未实施完毕前,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首次发现,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7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8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