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农(饲料)罚〔2024〕1号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2024-04-01 11:09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农(饲料)罚〔2024〕1号


  当事人: XX饲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603MAXXXXXX3R

  住所(住址):    云溪区长岭街道XXXX西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熊XX

  身份证件号码:   43068219XXXXXX2335

  当事人 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13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3.15执法检查活动,执法人员在长岭街道XX饲料店执法检查时,店内发现“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加乐-510”饲料(规格为40kg/袋, 生产日期是2023年12月28日,保质期是为45天,生产单位为岳阳骆驼饲料有限公司,数量为7袋),经查阅该饲料标签,在2024年2月12日已过保质期。我们对上述物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经查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

  2024年3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行为进行了立案。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3月19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开展了现场检查(勘验),采取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实物拍照、购销台帐等资料取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在岳阳县金诚路生态工业园购进“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加乐-510”饲料1袋/40kg,共10袋,合计400kg。进货价格是 95元/袋,总金额950元。120元/袋的销售价售出,共销售了3袋,还剩 7袋未销售。经查阅销售台帐,在2024年3月1日饲料已过保质期期间零售价销售了1袋,计销售所得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复印件1份,销售台帐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的来源、数量、货值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证据四:超过保质期饲料照片2张,证实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日期等相关情况,证实该饲料已超过保质期;

  证据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数量等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云农(饲料)告〔2024〕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调查结论:当事人经营的“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加乐-510”饲料产品为超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106页第22项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加乐-510”饲料280kg(7袋);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处罚款2100元。

  罚没款合计22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户名: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帐号902882120100100001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