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市监处罚〔2022〕88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7 10:53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市监处罚〔2022〕88号)

当事人:云溪区利盈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MA4RXT737B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炼街道办事处五山包中心超市1-10号柜台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洪剑清

2022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泥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8月18日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2)XHY-G23504),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21号)和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3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王博、付华明承办此案。

经查证:2022年7月20日,当事人从岳阳楼区陈响明农副产品经营部采购泥姜30斤(15公斤),采购价4元/公斤,销售价为6.56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抽检样品2.448 公斤),销售收入(货值金额)98.4元。

上述泥姜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泥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采购票据,但没有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者洪剑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减轻处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产品的事实和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

3.当事人提交的《产品不合格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农产品时没有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的事实;

4.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经营者洪剑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者洪剑清的个人身份信息;

5.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采购票据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农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采购票据的事实;

6.抽样现场照片6张,证明抽检人员依法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抽样的事实;

7.《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依法抽样的事实;

9.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XHY-G23504)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农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10.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抽样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检验资格。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年11月2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云市监罚告字〔2022〕90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用农产品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隐患,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农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等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销售涉案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金额98.4元;

2.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华融湘江银行云溪支行(账户: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账号:90288212010010000155,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20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