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市监处罚〔2023〕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1-14 10:25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市监处罚〔2023〕1号

当事人:云溪区豫一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MABU0E7U2X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港路森凯物流园保障楼607室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湘豫

身份证号码:4115222000****4524

2022年10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俄罗斯老式奶粉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2年11月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YG22061600403)。经抽样检验,蛋白质、脂肪项目不符合GB 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25号)和《检验报告》(№:YG22061600403)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王博、付华明承办此案。

经查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网络平台销售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0月24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多多号719920698401购买5袋俄罗斯老式奶粉(生产日期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通过网上一键代发货形式,从拼多多平台RUSSIA俄罗斯食品特卖馆销售给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每袋500克,购进价格13.8元/袋,销售价格15.8元/袋,销售收入79元。

上述俄罗斯老式奶粉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蛋白质、脂肪项目不符合GB 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25号)和《检验报告》(№:YG22061600403)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俄罗斯老式奶粉,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对销售的不同生产日期的俄罗斯老式奶粉进行了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受托人唐拓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减轻处罚报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和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经营者李湘豫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和受托人唐拓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李湘豫和受托人唐拓的的个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5.当事人提交的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资料截屏打印件1张,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流程截屏打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产品的情况;

6.当事人提交的《食品召回通知书》照片打印件1份,召回、销毁的产品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召回、销毁产品的情况;

7.《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网络)》照片打印件1份,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购买样品的网络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以及抽样现场照片3张,证明依法抽样的事实;

9.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YG22061600403)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10.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的《资质认定授权证书》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检验资格。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月5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云市监罚告字〔2023〕1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食品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采购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所经营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应承担法律后果,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产品召回的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79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79元;

2.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户: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账号:90288212010010000155,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20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