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溪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区城管局   2023-01-24 09:04   浏览量:1   | | | |

云溪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部门:岳阳市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颁布日期:2023年1月

 

云溪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云溪区燃气行业基本情况

1.3  燃气安全事故的定义

1.4  编制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1.7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图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4  区直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现场应急基本原则及措施

4.2  启动预案

4.3  指挥与协调

4.4  应急处理

4.5  现场信息采集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援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2  应急预案保障

6.3  社会宣传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物资保障

6.9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制定与实施

8.   附录

8.1  预案启动审批表

8.2  预案结束审批表

8.3  应急情况通报表

9.   附件

9.1  应急专家登记表

9.2  应急机构登记表

9.3  应急救援队伍登记表

9.4  应急救援成员登记表

云溪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综合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或次生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城镇燃气供气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1.2云溪区燃气行业基本情况

云溪区是我省重要的液化石油气生产基地,区域内长岭炼化、巴陵石化两厂年产液化石油气约60万吨;液化气用户近30000户,年用气量8000吨;共有液化气储备站四家(含在建的一家),液化气储存能力5780立方米。管道天然用气量4000万立方米,用户28000户,天然气管道97千米,天然气汽车加气站2座,储气量180立方米,天然气调压门站两座。

1.3 燃气安全事故的定义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城镇燃气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重大财物损失,有重大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故。燃气安全事故主要包括在燃气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燃爆、泄露等安全事故;造成死亡或受伤的人员伤亡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

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10.《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分类》(GB6441-86)

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3.《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4.《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15.《湖南省城镇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16.《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1.5 适用范围

凡在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6 工作原则

1.6.1 坚持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城镇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2 坚持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燃气事故安全防范意识教育,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事故的预测、预警工作,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6.3 实行分级管理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在各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单位联动应急工作机制。

1.6.4 力求快速反应

建立健全高效的事故预报体系和快速应急机制,构建人、财、物和信息科技保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城镇燃气事故,尽快恢复城镇正常供气。

1.6.5 加强资源整合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动机制。

1.7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1.7.1 重大危险源分析:

依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管辖的天然汽车加气站储存天然气(CNG/LNG)、各液化气站存储为单一品种液化石油气,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析见表1.6-1。

表1.6-1  重大危险源辨识情况一览表

存储单位名称

物质名称

储罐(m3)

存储量(t)

临界量(t)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岳阳招商燃气

液化石油气

4100

1722

50

岳阳市金润德气站

液化石油气

460

193

50

兴长石化油气分公司

液化石油气

200

84

50

岳阳江英能源气站

液化石油气

1000

420

50

中国石化湖南岳阳分公司岳阳服务区

天然气(气态,富含甲烷的)

120

44

46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阳石油分公司

天然气(气态,富含甲烷的)

60

23

21

从以上重大危险源辨识情况,我区管辖的液化石油气站有4个气站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7.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表1.6-2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序号

事故类型

产生的原因

可能造成的后果

可能发生的区域

1

火灾、爆炸

易燃物品、接触明火

财产损失、

人员伤亡

罐区、装车棚、机泵房、灌瓶间

2

泄漏

危险化学品泄漏

财产损失、

人员伤亡

罐区、装车棚、机泵房、灌瓶间

3

中毒和窒息

进入受限空间

人员伤亡

储罐内、地下沟涵

4

物体打击

施工时违章操作

人员伤害

罐区、装车棚、机泵房、灌瓶间

5

地震

地质变化

人员伤亡

整个站区

1.7.3 危险分类:

a 液化石油气是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的气体或液体,气体状态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或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1)液化石油气装卸车作业中,如果储罐液位控制不好、液位计失灵或误操作或操作不规范,有可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流速过快会引起静电,也会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

(2)储罐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罐底板焊接质量不合格,搭接焊缝焊肉薄,罐底基础出现较大的不均匀下沉时,罐底板凹凸变形严重,工艺管线焊接质量不合格,焊缝薄弱处断裂也可能造成大量液化气泄漏事故,进而引发着火、爆炸等严重事故。

(3)储罐安全附件失灵或防护不好,也可能导致液化气泄漏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操作人员在罐上进行的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存在发生坠落、跌伤的伤害等事故。

(4)储罐一般有防雷、防静电的安全保护措施,但是由于防雷电设施有缺陷或失效,也会遭雷击而引发着火事故。

(5)管道使用时间较长,外表面防腐防锈不好造成外腐蚀、质量不过关、管线的疲劳破坏等多种因素的联合作用,引起管道泄漏,遇火源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同时,管道承受着液化气饱和蒸汽压与温度作用,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憋压,发生各种泄漏或爆炸事故。 

(6)液化石油气进出储罐流速高或其他原因产生静电火花、操作检修人员身体产生静电及使用非防爆工具或金属构件相互撞击产生火花均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7)因操作不规范、连锁失灵,造成憋压引起爆炸事故。

(8)烃泵、液化石油气压缩机、灌装秤的各种泄漏引起的爆炸着火应为主要危险。液化石油气泄漏扩散遇火源会闪爆起火。人员进入罐内作业时,有可能发生人员缺氧事故。液化气储罐属于高架结构或离地面较高,作业人员在进行巡检、检测及维修、检修等活动时,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储罐进行检测或检修时,在场人员立体交叉作业,都存在着机械伤害危险。

b 变配电故障分析:

线路短路;液化气串入或渗入,遇电火花火灾爆炸;负荷超载引起火灾;由于设备自身故障导致过热而引起火灾;设备接地不良引起雷电火灾等。

c 装卸、充装作业危险分析

灌装、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分析:灌装流速过快、灌装过程泄漏,遇着火源均可能发生火灾;设备由于使用不慎,可能会造成液化气泄漏;此外,还可能发生物体打击、车辆伤害。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区燃气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区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城管局局长为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统一负责领导和指挥协调燃气突发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燃气突发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图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燃气供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局局长担任。根据区燃气供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区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区燃气供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本区燃气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3)负责按程序成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4)负责提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方案;

(5)负责区燃气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6)负责联系燃气专家顾问组,针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2.4 区直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对事故造成的道路损坏的修复及其它配合工作。

(2)区公安分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事故调查,负责协调消防大队及辖区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

(3)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重伤员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4)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抢险方案的制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5)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现场环境污染的处理。

(6)区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抢险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的灭火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7)区应急管理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8)区民政局负责对事故受灾人员进行安置和救助。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1.1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预防措施

(1)区城管局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检查本地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应急物质储备情况。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区城管局应加强对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做好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3.1.2 燃气经营企业的预防措施

(1)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单位实际,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编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城管局备案,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本单位燃气设施、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②在日常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突发安全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③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④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通讯联络方式、培训与演习等。

⑤明确燃气安全事故性质、等级与上报程序。

(2)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抢险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3.2 预警

3.2.1 信息报告

(1)城镇燃气突发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电话或其它方式向当地人民政府、警方、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警。

(2)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报区人民政府。

(4)区人民政府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60分钟内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转报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3.2.2 事故报警电话

(1)110、119、120、122 等报警电话。

区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415115

天然气事故报警电话:96587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的确定

(1)预警级别的划分

城镇燃气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 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 级)四级。

①一般城镇燃气事故(IV 级)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下城镇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②较大城镇燃气事故(III 级)造成3-10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城镇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③重大城镇燃气事故(II 级)造成10-30人死亡,或造成10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城镇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 小时以上的。

④特别重大城镇燃气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000户以上城镇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IV)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各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核实燃气隐患(事故)信息后,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区域进行预警,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市人民政府。

3.3.2 预警警报发布

(1)蓝色预警级别(IV 级):一般紧张状态预警。

(2)黄色预警级别(Ⅲ级):较重紧张状态预警。

(3)橙色预警级别(Ⅱ级):严重紧张状态预警。

(4)红色预警级别(Ⅰ级):特别严重紧张状态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现场应急基本原则及措施

重特大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迅速组织和调动救援队伍,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区燃气供气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具体负责燃气突发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令,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②区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

③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以及灾后重建工作。

⑤传达应急组织体系的各项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⑥会同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新闻。

(2)区燃气供气事故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由区燃气供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具体负责:

①事故发生后,专家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抢险技术方案。

②实事求是,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

③总结事故教训,提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④对燃气企业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提供技术和指导。

(3)区燃气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组。(以下简称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区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涉及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城管、公安、交警、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政、燃气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

①在区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灭火、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交通。

②负责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

③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必需品。

(4)区燃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1)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受威胁现场及周边无关人员。

(2)探测、寻找事故源,消除事故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3)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某些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启用政府储备救援物资、设备和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等。

4.2 启动预案

区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将初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并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燃气区供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会商,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和指挥。

4.3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区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应急救援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区供气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主任任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在指挥长及有关人员未到达事故现场时,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4 应急处理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综合组、抢修组、现场救援组、专家咨询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治安保障组、人员安置组、宣传报道组、环境监测组、各组按照分工、分别处置各项应急事务。

(1)综合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和现场信息采集工作,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抢修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紧急抢修遭到损坏的燃气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实施,专家组负责指导。

(3)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伤员进行伤情判别,施行紧急抢救,现场处置和安排转运伤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医疗卫生部门实施。

(4)人员安置组:负责对事故受灾人员进行安置。由民政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5)治安保障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6)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物资、设备的供应、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由市发改局、经信局、交建局、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空气、水质、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和现场的清理,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由应急局牵头组织实施。

(9)宣传报道组:负责处理事故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确保事故报道的真实性,对事故单位、人民政府及公众负责。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10)现场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由消防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区供气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事发地人民政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

4.5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指挥部负责采集事故现场信息,并及时向区供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状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护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4.6 信息发布

区城管局、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新闻单位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报道事故有关情况。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损坏的设施完全修复,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清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区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发布。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站,并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燃气事故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 现场清理

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5.1.3 恢复与重建

事故处置完毕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或动员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5.1.4 征用补偿

事故处置完毕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应急救援过程中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等,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5.2.1 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并加强与省、国家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

5.2.2 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燃气事故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区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与政府和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通信部门为事故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预案保障

区城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区城管局备案。

6.3 社会宣传保障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6.4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救援),组织好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队伍:

(1)燃气抢险队伍:主要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

(2)专家咨询队伍: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单位对燃气重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关系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城管局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数量、功能、所在单位和驾驶员名册等。区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提供事故医疗救治,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储备必要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等。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状态下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各项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障。

6.8 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包括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救援物质、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保证事故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9 资金保障

6.9.1 政府专项资金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事故发生后,当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6.9.2 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6.9.3 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城管局适时修订,报区政府备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燃气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 云溪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略)

8.2 云溪区燃气事故事故应急预案结束审批表(略)

8.3 云溪区燃气事故事故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略)

9附表

9.1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登记表(略)

9.2 燃气事故应急管理机构登记表(略)

9.3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成员登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