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各股室、各乡镇:
根据省、市关于财政扶贫资金全面检查的通知要求,云溪区财政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区2015年至2016年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自查,重点清查扶贫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村组农户,重点核查了全区5个贫困村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1、公路硬化工程项目以水泥发票入账(合计:1947900元)
其中:⑴钢铁村朱家冲组级公路硬化18400元;⑵钢铁村沈家冲组组级公路硬化98000元;⑶钢铁村代老屋组组级公路硬化170000元;⑷钢铁村向家咀组组级公路硬化278600元;⑸钢铁村燕窝组组级公路硬化165100元;⑹钢铁村汪家岭组组级公路硬化56000元;⑺钢铁村生咀塘组组级公路硬化120500元;⑻钢铁村陈家门组组级公路硬化159800元;⑼钢铁村宝塔山组组级公路硬化39000元;⑽钢铁村曾老屋组组级公路硬化118000元;⑾钢铁村村级环形公路硬化724500元。
2、公路硬化工程以民工工资表入账(合计:200000元)
路口镇姜畈村2016年9月3#付扶贫项目远铺组、刘道组、下咀组三个公路硬化建设款66万元,其中20万是以民工工资明细表入帐的。
3、会计科目不规范(合计:15000元)
陆城镇沙湾村2015年贫困户慰问金15000元计入管理费用。
以上第1、2项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上第3项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该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贫困村工程项目以材料发票和民工工资入帐、会计科目不规范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二、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
路口镇南岳村2016年新建路灯120盏,合计316530元未进行政府采购。
上述做法不符合《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26号)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责令其改正。
三、资金拨付不及时
1、2016年12月2日财政局农业股收到岳财预[2016]48号用于小额扶贫贷款财政贴息的资金30万,2017年5月17日拨付14.6万,剩余15.4万尚未拨付。
2、2016年沙湾村扶贫资金共收到584000元,共支付392100元,部分资金在2017年元月份支出。
上述事项不符合《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26号)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第十八条“(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改、民委、民政、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责令其改正。
四、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执行均有欠缺
上述事项不符合《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26号)“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的规定,责令其改正。
云溪区财政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