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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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1-16 17:15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岳云政办发〔20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园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区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和《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民发〔2018〕38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坚持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坚持正确引导、统筹衔接、综合施策,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主要措施

  (一)实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保障。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低保动态管理要求,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和未脱贫)中的低保对象(含整户保和单人保)、特困人员全部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其中,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对在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按照分类保障的要求,区民政局、扶贫办等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重残对象纳入低保的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要尽快建立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细化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或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未脱贫的贫困户,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程序适当扣减。同时,对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全面应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强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核对。建立低保渐退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允许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再退出低保范围。

  (三)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农村低保救助水平。

  (四)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我区低保标准的1.3倍,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别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六分之一、三分之一安排,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将敬老院运转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安排编制、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不低于1:6、1:3的比例分别为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配备护理人员。

  (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救助。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规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根据上级要求,明确救助对象范围、类别、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通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救助。

  (六)建立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加强农村养老和留守儿童关爱设施建设,完善信息统计台账,细化关爱保护帮扶措施。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督促落实家庭监护责任。

  (七)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街接。坚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 “符合条件,互相纳入”的原则,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政策的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人员,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要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城乡低保复核,原则上低保对象每月复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要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民政部门要完善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做到应保尽保;要动态调整低保标准,确保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扶贫部门要配合提供已脱贫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数据,协同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批工作。教育部门要保障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有学上、上得起学。卫计、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平台,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等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政策全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救治。住建部门要保障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居住条件,确保住房安全。

  (八)加大帮扶力度。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其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困难。要制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具体帮扶政策和措施,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要建立一户一档,明确帮扶内容和措施。要以村(居)委会为基础建立帮扶机制,充分发挥村支两委作用,发动村支两委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实行生活帮扶。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爱心人士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结对帮扶。要大力提倡邻里互助,帮助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照料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机制。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扶贫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

  (二)加大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敬老院建设和运转、护理区改造、照料护理费等资金。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根据《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1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乡镇每万人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要求,统筹安排好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要全面建立村级民生协理制度,每个村(社区)设置1名兼职民生协理员;要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民政服务,购买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

  (四)加强检查督查。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扶贫办等单位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强化履职尽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确保责任落实、作风扎实、措施精准、管理规范。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注重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舆论引导作用,强化脱贫光荣导向,强化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意识,注重培养贫困群众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注重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各单位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区民政局、区扶贫办。

  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起执行,原有政策文件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