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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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8-08-13 16:05


岳阳市云溪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预算追加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主要解决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对有扶贫开发任务的非贫困村也可适当安排。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因素主要是: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方面。贫困状况主要包括是否为贫困村、扶贫对象规模、贫困发生率、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政策任务主要考虑中央、省市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以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六条  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资产收益扶贫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深度融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要与中央、省、市相关支农政策配合衔接,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八条  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原则上与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一致,也可视年度全区脱贫攻坚任务,适时拓展到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通村道路建设、危房改造、村卫生室建设、保险扶贫、健康兜底扶贫、教育扶贫等方面。
  第九条  中央、省市以及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都应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巩固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脱贫攻坚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不得使用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十条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项目管理费是对区级扶贫项目管理费用的补助。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可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公告公示、成果宣传、绩效评价、档案管理、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催办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下达、拨付限时办结,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运转的时间。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资金文件5个工作日内出具催办函,通知扶贫办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商财政局拟定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区扶贫办商区财政局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后,上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区扶贫办及相关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审定的方案及时下达项目计划或通知,区财政部门向区扶贫办及相关项目主管单位拨付相应专项资金。
  区扶贫办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项目报账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乡镇报账管理。区扶贫办及相关项目主管单位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到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对辖区内扶贫项目全过程监管,并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经镇(街道)、区扶贫办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相关要求提供资料,镇(街道)财政所按财经审批手续拨付剩余扶贫资金,办理扶贫项目结算手续,资料复印件提交区扶贫办备案。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时,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相关报账凭据: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申请审批表;
  (三)项目实施总结(须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四)“四自两会三公开”决策资料及会议记录、公开公示照片;
  (五)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施工计划;
  (六)工程预、决算书;
  (七)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体分离的,附承包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采购合同。)
  (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状;
  (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表;
  (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审批单;
  (十一)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十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结果公示照片。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除了利用扶贫资金实施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四自两会三公开”实施外,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通过财政补贴“扶贫明白卡”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扶贫项目库,形成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和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扶贫项目的选择应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区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区政府是监管主体,具体监管机构包括财政、扶贫、发改、民政、林业、审计、水利、交通、经管等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与使用、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管责任。区级负责扶贫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
  (一)财政局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三)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条  监管方式。
  (一)上下结合,区镇(街道)村三级联动,以区、镇(街道)为主。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五)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第二十一条  实行区、镇(街道)、村三级公开公示制度。区扶贫办、财政局及与扶贫资金有关的资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在区级媒体以上向社会公开。
  镇(街道)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扶贫项目计划和扶贫资金使用结果。
  扶贫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分别在扶贫项目所在行政村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审批程序、实施期限、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项目竣工后,需设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总投资、扶贫资金数量、建设规模、竣工时间等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在区级媒体、实施主体应在扶贫对象所在行政村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镇(街道)、部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检查、审计结果等,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