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5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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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5号)

来源: 云溪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7-06-01 00:00

岳环云罚决〔201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87402371X
  地址:云溪工业园
  法人:向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4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将高分子车间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通过暗管偷排至松杨湖湖汊。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年4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7〕5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4月15日,你公司提出申辩;4月20日,我局组织见面会,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阐述说明:1.高分子防水卷材项目环评报告中无生产废水,但你公司高分子车间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设备清洗水,沾染生产原料、中间产物、副产品的设备清洗水属于生产废水;2.暗管认定依据:一是废水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不达标就直接排放;二是排放方式较隐蔽,意在规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你公司高分子车间废水收集池污水通过临时架设的水泵抽至埋入地下的管排入生活污水二级沉淀池,再通过工业园雨水管网流入松杨湖湖汊。经检测,4月3日高分子车间废水收集池内COD 1194mg/L、SS 250mg/L,超过排放标准。据此,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