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23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惠民生 > 环境保护 > 环保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23号)

来源: 区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7-11-22 17:41

岳环云罚决〔2017〕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龙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4936274L

地址: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

法人:汪平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11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对废水收集池内污泥进行清理时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出现渗漏。你公司废水处理污泥属于HW13有机树脂类危险废物,系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17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7〕23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