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25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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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25号)

来源: 区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7-12-05 15:11
岳环云罚决〔2017〕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鼎格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9329041X4
  地址:云溪工业园
  法人:廖军仕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11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脱油设施(3座窑炉),现已基本建成。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7年11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7〕25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脱油设施;
  2.罚款一万一千六百八十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