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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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9-01-21 16:35

岳阳市云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云) 食药监食行罚[2018]JC44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洞庭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社区知青组2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岳芹

性      别:女

联系 方式:13807303684

关于湖南洞庭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烘烤类糕点”食品案已调查终结,经岳阳市云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卢进军、姜越胜、周俊、刘建平、丁晓春、孙临明、余海波、彭浪平依法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1月 11日向被处罚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2018年10月25日,我局接投诉人举报,反映2018年中秋节前单位发放给企业职工的礼品 “烘烤类糕点”(标示内容物:绿豆皇、蛋黄酥、水果味月饼、软心曲奇,标示生产商:益阳市福星食品有限公司,标示许可证编号:SC12443090105057,标示净含量:1056g)与包装内食品:哈密瓜、绿豆皇、蓝莓、蛋黄酥不符。2018年10月30日,我局分别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橡胶部工会工作人员潘皖湘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热电部工会工作人员胡卉进行询问调查,11月7日,又对产品生产企业益阳市福星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振中作了一份调查笔录。经调查,发现湖南洞庭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橡胶部和热电部销售的“烘烤类糕点”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11月8日,我局对湖南洞庭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烘烤类糕点” 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由于你单位经营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烘烤类糕点”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遂申请立案调查。2018年10月30日,对巴陵分公司橡胶部工会和热电部工会负责人各作了一份《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你企业向巴陵分公司橡胶部工会销售“烘烤类糕点”食品124608元,向巴陵分公司热电部工会销售“烘烤类糕点”食品118000元,合计人民币:242608元,产品能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证明该企业为合法的食品经营企业;

2、《询问调查笔录》、《销售票据》复印件证明经营企业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热电部和橡胶部销售“烘烤类糕点”食品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产品照片》证明“烘烤类糕点”系湖南洞庭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其食品与外包装标注的内容物不符的事实。

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烘烤类糕点”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经营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烘烤类糕点”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鉴于你单位销售的“烘烤类糕点”食品产品无质量问题且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经集体讨论后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5000 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云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云溪区财政局;账号:90288212010010000155;收款人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云溪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9年1月21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