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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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化工、医药化工行业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百日安全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4-14 13:54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统计与应急事务中心、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安环部、相关企业:

根据区安委办统一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岳阳市云溪区化工、医药化工行业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百日安全大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云溪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6日            

岳阳市云溪区化工、医药化工行业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百日安全大检查方案


为深入推进岳阳市云溪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营造良好安全环境庆祝建党100周年,根据区安委办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区化工、医药化工行业及危险化学品领域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即日起至7月1日,通过百日安全大检查,着力推动我区化工、医药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确保我区化工、医药化工行业及危险化学品领域持续稳定。

二、重点内容

结合日常的计划执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及《湖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持续开展硝化反应等危险化工工艺安全、安全设计诊断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等13项专项整治,按照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条件的产能。

三、检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对全区化工、医药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以督促自查自改、执法检查、暗访抽查等形式,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可能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自查自改阶段(4月6日-4月15日)。各镇(街道),绿色化工园要督促辖区内企业按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

(二)执法检查阶段(4月16日-5月15日)。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消防大队,对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根据分级分类,开展专项督查检查。与此同时,结合自身的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三)抽查检查阶段(5月16日-7月31日)。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在辖区内开展交叉执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把为建党100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落实百日安全大检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落实监管责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敢于动真碰硬,全力保障化工、医药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法督促整改。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的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和限期改正类,依法下达执法文书,严格执法。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形成监管部门问题隐患清单,进行闭环管理、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及重大隐患的,依据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岳阳市云溪区化工、医药化工行业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百日安全检查表

附件

岳阳市云溪区化工、医药化工行业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百日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人员和资质管理

1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4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许可证;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7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0

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1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2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4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艺管理

16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9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2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备设施管理

24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5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6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或者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8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9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爆破片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如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未处于全开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1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3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34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管理

35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6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37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号)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38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2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或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4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5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有门窗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第5.2.18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9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统称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50

危险化学品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1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七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未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特殊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开展特殊作业前未按规定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9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61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62

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64

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65

未建立应急救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或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66

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7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或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未按规定对大型外浮顶油罐浮盘一二次密封空间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或采取其他防雷防火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