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惠民惠农补贴资金 “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2023-12-22 09:20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市云溪区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岳阳市云溪区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正、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市县〔2020〕3号)、《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纳入“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的各类补贴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指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人社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关惠民惠农补贴项目、补贴对象和资金发放数据,代发金融机构负责代发惠民惠农补贴资金。

  第四条  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管理,做到“一户(人)一卡”。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补贴对象,录入补贴资金发放基础数据,经区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复核后,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

  第五条  区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构建业务部门、财政部门、代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监督”“阳光审批系统”平台为一体的管理监督发放平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发放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采集并核实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后提供给区财政局,并负责补贴发放数据的录入、汇总、审核、修改。

  (二)在“一卡通”系统指标管理中录入指标文件的相关信息,配合区财政局及时更新并上传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

  (三)全面及时录入准确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确保补贴对象和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区财政局指出并反馈的错误基础数据和发放失败数据及时进行核实并修正。

  (四)做好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

  (五)做好相关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程序处理。

  (六)确保所有发放到个人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

  第七条  委托代发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是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财银数据联网全省覆盖,并与“一卡通”系统对接,有序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补贴资金。

  (二)将补贴发放数据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并向区财政局提供具有代发金融机构印章的发放明细清单。

  (三)在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存折上准确打印项目“四字”摘要和金额,并对每笔补贴资金发放业务提供免费短信通知。

  (四)严格执行身份证激活机制,对首次申办或挂失的补贴对象,必须由补贴对象持身份证原件到营业网点修改初始密码后再予以激活,其他人不得代办。

  (五)提供惠民惠农补贴资金自助查询和打印设备,补贴对象通过二代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均可查询并打印补贴资金发放明细清单。

  (六)不得违规收取补贴对象任何费用。

  (七)鼓励金融机构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一卡通”补贴资金。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建立、启用、运行、维护和管理“一卡通”系统的责任主体,也是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中综合协调及程序性复核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启用、运行、维护和管理“一卡通”系统。

  (二)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资料与录入“一卡通”系统申报数据是否一致进行程序性复核。

  (三)与代发金融机构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并将补贴资金最终发放数据及时反馈给各业务主管部门。

  (四)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九条  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包括指标管理、项目库管理、基础数据管理、补贴发放方案制定、补贴数据采集公示、补贴数据录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

  (一)指标管理

  1.各业务主管部门将指标文件相关信息在“一卡通”系统中录入并上报,区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指标信息,确认无误后通过指标申请。

  2.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指标台账,对业务量多的单位每月核对指标金额发放情况。

  (二)项目库管理

  1.各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已列入“惠农项目库”但未纳入 “一卡通”系统的补贴项目,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

  2.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未列入“惠农项目库”的补贴项目进行逐一梳理、整合、申报纳入“湖南省惠民惠农补贴资金项目库”。

  3.确保所有发放到个人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础数据管理

  1.新增或变更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时,补贴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业务部门进行申请,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区财政局经程序性复核后,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录入“一卡通”系统。

  2.批量新增补贴对象账户信息时,由户口所在地业务部门收集整理村级上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报送区财政局经程序性复核并盖章后进行新增办理。

  (四)补贴发放方案制定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指标文件后,及时告知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同步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补贴数据采集、录入及发放管理

  1.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的采集,并在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群众反馈的问题,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修正并再次进行张榜公示。

  2.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街道)业务部门将采集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报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及电子档数据、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各业务主管部门。

  3.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补贴金额较多的补贴大户,需进行严格筛选、比对、审核和确认),同步将数据录入到 “一卡通”系统后,向区财政局报送签字盖章的补贴发放汇总表、资金拨付与发放审批表,申请办理资金拨付。

  4.区财政局收到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发放汇总表、资金拨付与发放审批表后,对补贴资金种类、标准、金额等进行程序性复核;核对无误后,交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同步将资金拨付与发放审批表、补贴发放汇总表、资金拨付凭据、文件和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

  5.区财政局在收到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项目发放资料后,须立即对发放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复核发放资料与“一卡通”系统数据是否一致,待项目资金到账后及时向代发金融机构发送补贴资金拨付指令。

  6.代发金融机构收到补贴资金拨付指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数据反馈至“一卡通”系统。

  7.区财政局收到代发金融机构反馈信息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反馈信息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发放失败数据纠错更正后报区财政局再次发放。

  8.各镇(街道)财政所要按季度为每个补贴对象汇总打印补贴资金发放明白条,督促村(社区)及组干部在每季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补贴明白条发放到户,同时采取村(居)务公开栏、广播和上门宣讲等方式进行政策宣讲,充分保障补贴对象知情权。

  (六)补贴资金退回及重新发放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代发账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补贴资金需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位,其中按月、季发放和不定期发放的补贴资金须在2个月内结束补贴发放流程;按年发放的补贴资金须在6个月内结束发放流程。

  1.发放失败的数据经各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纠错更正的,要及时备份发放失败数据,并将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报区财政局结束补贴发放。

  2.区财政局收到各业务主管部门结束发放流程的要求后,对情况说明及发放失败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复核无误后结束补贴发放流程,同时将代发银行账户中结余的项目资金对应退回。

  3.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清册梳理,做好补贴发放台账动态管理。

  4.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发放失败且已结束发放流程的补贴对象,在基础数据纠错更正后,及时报送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补贴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将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列入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资金监管,深化内外联管,提高效能。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畅通监督服务渠道,设立服务监督电话、举报信箱等,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通报力度,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事项,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并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指导。区财政局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抵扣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