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1/2019-1871853
  • 统一登记号:YXDR—2019—00004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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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2019-09-29
  • 信息时效期: 2024-09-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云政发〔2019〕4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2019-10-11 11:52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云政发〔20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园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岳阳市云溪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岳阳市云溪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岳政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区残疾儿童获得精准、高效、优质的基本康复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章  救助对象、条件、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孤独症儿童(少年)。

  第五条  救助条件:(一)具有云溪区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残疾儿童。(二)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六条  内容和标准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佩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0-6岁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其中80%用于人工耳蜗产品费补助,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

  2.矫治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0-6岁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7-17岁按照0-6岁救助标准的50%予以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少年)。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

  3.肢体残疾儿童(少年)。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三)基本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年不超过10个月,每人每月1500元,上限为15000元/年。7-17岁每年不超过6个月,上限为8000元/年。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第七条  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可申请享受1000元的困难生活救助。

第四章  救助流程

  第八条  救助流程

  (一)评估。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二)申请。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区残联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三)审核。区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福利机构收留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优先审核。

  (四)救助

  1.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训练,定点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复印件报区残联备案。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区残联予以注销。

  2.监护人就近就便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确需在非户籍地(非居住证办理地)训练,属岳阳市的,由区残联转介至市残联统筹解决;跨市(州)、省(区、市)的,须经区残联审核同意。

  3.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0-6岁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福利机构不具备条件的,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

  (五)效果评估。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区残联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接受系统训练超过10个月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

  (六)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

  2.区级财政负担的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费用由区残联按月或按例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7-17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费用,持原始发票到区残联在救助标准上限内按实报销。

  3.经区残联审核同意转介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收款凭证到区残联按救助标准予以结算。

  4.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其他省(区、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第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统一认定。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区残联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除中央、省、市财政转移支付外,区财政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财政、发改、教体、民政(残联)、人社、卫健、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扶贫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明确工作责任

  区财政局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

  区发改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

  区教体局要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或普通小学就读提供支持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区民政局(残联)要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区残联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对象审批,定点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康复救助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促进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区卫健局要加强对定点筛查评估、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及时将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训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区医疗保障局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区扶贫办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健康扶贫和教育扶贫重点,确保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落实兜底保障,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加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社会力量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人才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发挥村(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管理。区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要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建立以技术专家组为主、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效果评价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