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来源:区民政局   2018-09-27 09:09   浏览量:1   | | | |

一、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85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以公安户籍为基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依据来确定享受低保家庭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部队现役军人。

2、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优抚对象抚恤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补贴金、劳模退休后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暂不计入,因工负伤的工伤医疗费等、以及因工死亡人员及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在校学生的奖学金等、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人身损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廉租房补贴,临时生活救助款物、高龄补贴、残疾人补贴、救灾款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职工基本医疗、新农合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城乡贫困家庭因病享受到医疗救助金,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惠农资金。

3、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二、审核审批流程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政府(街道)受理→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核材料、入户抽查、查经济状况核对→审批、返镇(街道)、村(社区)公示→发低保金领取证→发放低保金

1、申请受理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特别是授权委托书上必须由申请人写明“授权属实,同意核对”并加盖手印的承诺意见。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3)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民政局及镇政府(街道)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入户调查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其他调查方式。经调查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①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的;

②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达到纳税起征点的;

③自费安排子女择学就读或出国留学的以及在高收费幼儿园入托的;

④在经营性托老机构托老;

⑤进行有价证卷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⑥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非因拆迁原因,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两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高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的;

⑦、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债权、商业保险等)超过当地城乡标准15倍的;

⑧拥有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高级观赏性宠物,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2)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

(3)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4)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5)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7)无正当理由造成承包土地闲着抛荒的;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9)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10)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的人员;

3、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镇政府(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的程序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步骤进行。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政府(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审核审批

镇政府(街道)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政府(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收到镇政府(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与人社、财政、交警、工商、、国土、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等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并通过镇政府(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区民政局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区民政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镇政府(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予以审批并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5、资金发放

低保金发放实行差额发放,即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也叫补差水平(补助水平)。

三、动态管理

(1)低保实行分类施保。依据低保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含法定赡养、抚养、抚养能力)、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等情况,分为A类、B类、C类。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患重病或重残),其他人员无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即:家庭主要成员伤亡(患重病或重残),其他成员有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即: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主要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会因就业、农业收成等因素发生变化而脱贫,需要短期保障的家庭。

(2)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由村(社区居)委会、镇(街道)驻村干部和民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区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实行分类动态跟踪管理,按低保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进行重点跟踪、定期随访。A类对象每年走访一次;B类对象每半年走访一次;C类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每年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年检。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及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了解低保对象家庭生活、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等情况,及时办理减发、停发手续。

(3)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家庭应当向镇政府(街道)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定期报告时需提供所有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在学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并详细登记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家庭人口、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明显变化的,低保家庭1个月内主动向镇政府(街道)申报。A类对象每年至少书面申报1次;B类对象每半年书面申报1次;C类对象每季度书面申报1次。不按规定申报的,镇政府(街道)或区民政局暂停发放低保金。待家庭申报后,再继续发放并重新审核,暂停发放的低保金不予补发。对超过申报期限3个月仍未申报的家庭,取消低保资格。

今年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各镇(街道)以《云溪区2018年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施细则》为依据,开展低保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