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来源:区民政局   2018-10-09 16:35   浏览量:1   | | | |

一、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对象;

2、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3、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5、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为重点救助对象。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困供养对象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给予50%资助。

2、门诊救助。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

对特困供养对象实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经各项门诊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全额救助;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各项门诊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分档次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2000元。

3、完善住院救助

普通基本住院救助。特困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各种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城乡低保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低保户)在区、镇(街道、中心)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经各种报销后自负费用按70%救助,在区外定点医院的按50%进行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其他困难对象经各种报销后,政策范围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年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优先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病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特困供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低保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低保家庭成员(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低保户)按70%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8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非低保户、低收入救助对象、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4000元。

三、申报资料

救助对象附以下资料来民政局救助窗口办理,填写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

1、个人医疗救助申请报告,需镇(街道)民政办、村(居)委员会盖章;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特困人员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等;

4、疾病诊断书;

5、住院发票(原件);

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单或结算单(原件);

7、邮政储蓄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