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归档时间: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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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来源: 云溪区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17-11-19 17:44

事项名称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承办单位 云溪国土分局
承办窗口 云溪区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 0730-8417997
办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所需资料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原件);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二)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四)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审核事项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说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岳阳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三、其他要求 
1、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的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办理程序

咨询(不在办理时限内)→权籍调查(不在办理时限内)→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收费标准

按收费文件标准收取。

办理时限 本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办公地点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云溪区分局一楼大厅(洗马路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