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1/2025-2313236
- 统一登记号:YXDR—2025—01003
- 发布机构:云溪区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5-08-18
- 信息时效期: 2030-08-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云政办发〔2025〕9号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相关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再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资金;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做到“政府可承受、群众能接受”,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6周岁且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确定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年龄界限根据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来划分,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时点。
下列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2.发布征地公告之日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已按原国有农场职工身份、原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原小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如认定了视同缴费年限、女性按50周岁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等情形)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和依据《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及相关特定政策以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4.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人员;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的其他人员。
三、保障方式
(一)养老保险。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能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选择一项,不能双重选择)。
参保缴费补贴标准。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5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为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社会保障卡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社会保障卡或继承人。
(二)社会救助。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责任分工
(一)村(社区)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初审,镇(街道)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复审及其参保补贴有关手续的办理。
(二)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每平方米7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10%的征地补偿费及土地出让收入计提);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据实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
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耕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
其他未明确职责的部门及未尽事项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区人民政府不定期调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认定工作程序
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一申报两公示三审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1.申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详情见附件1),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内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研究、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详情见附件2)。
3.第一轮公示。《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镇(街道)。
4.复审。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各镇(街道)牵头,组织职能单位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
5.会审。复审通过的《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等单位进行联合会审。
6.第二轮公示。会审通过的《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村(社区)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7.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六、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当地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我区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每平方米70元)列入项目用地成本,不得减免和缓缴。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自然资源和人社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二)集体补助资金。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拨付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拨付至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三)区人民政府划拨资金。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用地单位缴纳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征地补偿费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等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进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情况,以及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区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政策把关。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严把关口,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配合,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优化业务经办流程,高效办理,形成工作闭环。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信访问题,按照“属地、属事”原则,由镇(街道)负责采取得力措施,精心处置,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前已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身份但未享受或未全部享受(领取)社保补贴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