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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知识问答

来源: 区人社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9-17 00:00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察活动。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手段。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③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3、劳动保障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⑦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力保障监察事项。

4、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负责对在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

5、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1)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2)询问权。

(3)书面调查权。

(4)查阅和复制资料权。

(5)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向被检查者调查者出示证件;

(2)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3)保守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为举报人保密。

6、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应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7、劳动保障监察采取哪些形式?
   《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定期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具体检查形式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案件专查。
   日常检查是指劳动监察人员依职权主动到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活动,目的是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专项检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而组织的某一方面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目的是集中解决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年度检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
   案件专查是劳动保障检查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并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8、对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应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符合哪些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对符合下列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①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①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②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③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哪些行为?

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②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③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④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⑤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⑥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⑦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⑧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⑩招用童工。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如何处罚?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者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4、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推荐的代表人数不得多于5人。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15、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主要区别是:
   (1)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3)劳动保障监察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以解决劳动纠纷为目的。
   (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主动进行检查活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只能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时可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处理依据。
   (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机构只有调解权和仲裁权。
   (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监察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8)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6、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决定的后果是什么?
   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如果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