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1、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经营情况与承诺不符;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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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经营; |
2 |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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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4、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6、占用防火间距; |
7、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3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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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4 |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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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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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6 |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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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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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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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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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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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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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头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行政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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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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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3、电器线路的设计、数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4、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14 |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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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具虚假文件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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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具失实文件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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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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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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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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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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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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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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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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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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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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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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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行政处罚 |
《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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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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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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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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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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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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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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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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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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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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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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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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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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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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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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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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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施工单位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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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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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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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1、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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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聚集场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47 |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赛、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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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1、村民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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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
3、使用铜丝、铁丝替代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
4、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5、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
49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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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或者未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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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农家乐(民宿)采用易燃材料装修;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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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3、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 |
4、农家乐(民宿)配备的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5、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 |
6、农家乐(民宿)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7、农家乐(民宿)违规用火用电; |
52 |
1、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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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不善未保持完好有效; |
53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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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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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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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联动检查记录未按照要求备案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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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不按照要求备案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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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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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1、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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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失引起火灾的; |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60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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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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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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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
5、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63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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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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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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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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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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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确定内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职责;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2)未成立志愿消防队;每年未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未进行一次以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 |
(3)未每日对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未每月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未每年对共用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巡查、检查和检测的相关情况未形成书面记录并保存; |
(4)未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
(5)对举报和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反馈;物业服务企业对除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外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劝阻、制止; |
(6)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发现火灾后立即报警,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并协助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减少火灾危害; |
(7)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消防档案(前述1-7项为《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义务条款); |
(8)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机构负责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等服务(此条为《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9)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标准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明显标识、标线并履行标识标线维护管理职责(此条为《规定》第七条第一项); |
(10)物业服务企业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的; |
68 |
查封火灾隐患危险部位或场所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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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强制排除消防安全妨碍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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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强制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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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火灾事故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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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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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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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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